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小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豐洲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能燡
送達處所:台北市郵政信箱八一之三五二號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間因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六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於上訴狀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茲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慧娟~B法官周舒雁~B法官黃信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王波君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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