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庭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1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庭亦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庭亦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以99年度士交簡字第83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字第6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99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100年6月20、21日、7月14日更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0月16日以101年上訴字第18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於101年11月5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庭亦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7日以99年度士交簡字第8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99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內之100年
6月20日、21日、7月14日,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0月16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判決,分別就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10月,就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開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6月,於101年11月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受刑人楊庭亦於緩刑期內再故意犯罪,並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前揭規定,應撤銷其緩刑宣告。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