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崇文選任辯護人魏順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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