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4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7月10日,縮短刑期終結日為97年6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