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7325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73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6日下午4時45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所用證據原本及影本到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