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瓊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20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ELECOM」商標之耳機貳佰柒拾壹只、仿冒「ELECOM」商標之滑鼠壹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瓊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9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ELECOM」商標之耳機271只、仿冒「ELECOM」商標之滑鼠1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紅保管字第1271號),係屬仿冒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984號)在卷可憑。扣案仿冒「ELECOM」商標之耳機271只、仿冒「ELECOM」商標之滑鼠1個,經送請日商‧宜麗客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為鑑定,確認為仿冒品等情,有鑑識證明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984號偵查卷宗第17頁至第19頁),是上開扣案仿冒「ELECOM」商標之耳機271只、仿冒「ELECOM」商標之滑鼠1個既係被告販賣之物,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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