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682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列債權人甲0000000000因與債務人恩得營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0000000000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請求金額外,應說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以確認其訴訟標的。台端所提出之原因事實欄內債務人積欠之月份金額加總與請求之總金額不符,請具狀補正列出各月份積欠之金額及各筆金額應由何人負給付之責。
二、請提出債務人恩得營造有限公司、提王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