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陳長宏 被上訴人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準此,本院於104年6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賴恭利法官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