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法定代理人 劉慎謨
訴訟代理人 鄭旻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慶榮 即榮發企業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6,3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