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洪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大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孫鳳谷 、黃高材、 鍾秀芳 、格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劉世雄 、謝榮生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