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5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賴雅玲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均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第4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6月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依約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應給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惟自104年9月1日起依新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被告自核撥貸款起至94年5月17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49萬9,265元及利息未清償,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約除應清償上開積欠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又被告於91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依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之規定則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惟自104年9月1日起依新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被告自發卡起至94年10月3日止,消費記帳尚餘25萬8,873元及利息未清償,依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約除應清償上開積欠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簡易申請書、YUCODE客戶帳務查詢作業、客戶帳務查詢、會員約定條款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1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9年度訴字第2558號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週年利率)1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49萬9,265元49萬9,265元20%自94年6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信用卡25萬8,873元23萬9,000元20%自94年1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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