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3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