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1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強制執行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18號聲請人 胡明義 聲請人因強制執行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強制執行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報名保證金等事件,認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據裁判予以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