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興
黃靖顯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4
9、6405、7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振興、黃靖顯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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