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87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壹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