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速偵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於102年2月19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2年3月8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傳喚證人即被害人 蘇麗雲 、證人即承辦員警 高松山 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