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42號聲請人 蔡劉彩英 即 蔡金松 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晴芳 即蔡金松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晴華 即蔡金松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翠萍 即蔡金松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振昌 即蔡金松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吉隆 即蔡金松之繼承人上六聲請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蔡晴華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采瑜┌───────────────────────────────────────────────────┐│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