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856號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9年4月27日原法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9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7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掛號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27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為憑(本院卷第27至31頁),依前揭說明,其抗告自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