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素琴 被告 林忠孝 (兼 吳鵲河 之繼承人)
林建忠 (即吳鵲河之繼承人) 林小玲 (即吳鵲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09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