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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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周錫福 被告 侯金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萬4,4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