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