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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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7號抗告人 秦昌國 相對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相對人 周俊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遇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又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
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於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尚難遽指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對之聲請迴避(最高法院17年抗字第8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 何佩陵 法官先前審理抗告人與第三人日日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下稱日日興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即原審法院9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8號,下稱系爭另案訴訟)時,對於系爭另案訴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態度不友善,拖延審理期間,並有心證偏頗、枉法裁判及突襲性裁判之情形。又何法官審理本案即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時,再度故技重施,而原審法院就系爭事件有無管轄權,業於系爭另案訴訟中審理,詎原裁定稱原審法院100年度司雄簡調字第20號(下稱系爭簡調事件)之繕本已交付抗告人於原審之代理人,並告知管轄權調查程序,實係斷章取義。綜上,承辦法官審理系爭事件,未依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11條、第22條、第70條、第72條、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第88條、第89條、第105條等規定,並違背法官守則第2條、第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等規定,致生突襲性裁判,顯然違背職務及法令,足認該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自屬有據等語。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違誤。爰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抗告人雖主張何法官於系爭另案訴訟中,對於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不友善,有心證偏頗、枉法裁判及突襲性裁判之情形,並於系爭事件審理過程中,未依據注意事項第11條、第22條、第70條、第72條、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第88條、第89條、第105條等規定辦理,違背法官守則第2條、第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等規定,致生突襲性裁判云云。惟查,抗告人並未具體釋明何法官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顯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次查,抗告人所謂承辦法官於系爭另案訴訟,對於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不友善,並有心證偏頗之情形,核屬抗告人主觀臆測,與系爭事件無關,難認承辦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至抗告人主張承辦法官於系爭事件中,關於管轄權有無之調查,事出突然,造成抗告人未及準備資料,而承辦法官未將卷宗交付抗告人當庭閱覽云云,縱使為真,核亦屬有無指揮訴訟欠當問題,仍難遽指承辦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就管轄設有相當詳細之規定,共有31個條文,第1條、第2條為普通審判籍,第3條至第20條為特別審判籍,普通審判籍之規定,採取「以原就被」之原則,以防止原告濫訴兼顧被告應訴之利益。特別審判籍則兼顧當事人利益之餘,並求訴訟進行之便利,而就各種特殊訴訟規定其管轄權。系爭事件之被告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而系爭另案之被告則為日日興公司及新光公司,二者當事人不同,分屬不同事件,縱使原審法院於系爭另案訴訟,已就該院針對該訴訟有無管轄權乙節,依職權進行調查,亦與系爭事件管轄權之有無無涉。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