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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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耀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文杰 (即被繼承人 陳昆昇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昆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昆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昆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3年司促字第2742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8,746元民國112年12月2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2,186元民國112年12月2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8,370元民國113年1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