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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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共貳點叁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叁柒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三包(驗餘淨重共二.三八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無誤,有該局97年3月8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2800號、97年3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6080號鑑定書各一紙在卷可憑,另扣案之透明結晶體一包(驗餘毛重0.三七七0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亦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有該院97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0970001013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徵,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三包及透明結晶體一包,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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