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梁博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梁博凱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分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強制戒治,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98號裁定准予強制戒治,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執一字第60號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觀諸本件聲明異議之理由,聲明異議意旨所稱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及本院強制戒治裁定前未與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等情,並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對上開案件裁定認事用法有所爭執,惟此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據上,聲明異議人之爭執,顯非針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而為異議指摘,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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