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建文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建文涉違反護照條例第29條第1款之買賣護照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涂光慧法官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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