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5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翠茹┌────────────────────────────────┐│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5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新台幣)││├──┼─────┼──────┼──────┼──────┼──┤│1│ 趙葳蓉 │95年1月2日│98年7月12日│8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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