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47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張榮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榮坤,於民國94年5月5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以日息萬分之五點二〈即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四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計算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滯納金,詎債務人消費款僅繳至民國94年11月份,自帳單列印日即95年1月2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雖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04,661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
(二)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