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99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議賢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