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5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8,42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