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九二號
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履行同居事件,查被告甲○○係屬越南籍人士,原告起訴未補正起訴英文譯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原告並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收受上開裁定,此亦有送達回證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