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767號

原告 伍啟誠

被告 楊迪翰

龔意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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