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912號債權人學承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代理人 蔣文邦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寶財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等資料。然查:
(一)與債務人簽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之債權人為「學城電腦短期補習班」。
(二)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之債權讓與人為「學承電腦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與債務人簽定補習服務契約的債權人「學城電腦短期補習班」。
(三)債權人顯然未就當事人為何應為「學承電腦有限公司」為適當表明,不符支付命令聲請要件,應駁回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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