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952號債權人 殷武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許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許秀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20元計算之違約金」之請求依據(如借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