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4萬5,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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