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165號債權人 呂主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俊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係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地址,並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