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債務人 林家儀林毓芝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洪忠改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⒊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9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房
租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⒍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⒎提出應受扶養人 陳瑞清 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債務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請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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