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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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舜富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110年度簡字第2627號」均更正為「109年度簡字第2627號」及「110年度易字第625號」均更正為「109年度易字第62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如主文所示部分,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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