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蔡志強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蔡志強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先後確定,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準此,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至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從而,本件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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