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明山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王紹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3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明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2、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主文、宣告刑及沒收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32、附表二編號1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事實
一、蕭明山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蕭明山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相對人。
(二)蕭明山另行起意,並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相對人。
二、嗣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凌晨4時35分許,在新竹縣○○市○○街○巷○號為警拘提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
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蕭明山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暨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8年度偵字第13583號卷【下稱偵卷】第7頁至第27頁、第53頁至第65頁、第120頁至第
122頁、第163頁至第170頁、108年度聲羈字第282號卷第35頁至第41頁、本院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53頁至第58頁、第75頁至第92頁),核與證人 孫佑 諭、 樊貫勛 、 林得勝 、 王國華 、 閔乾鈞 、 涂竣軒 、 鍾潤林 、 彭俊銘 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8年度他字第2006號卷【下稱他卷】第5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9頁、第36頁至第41頁、第46頁至第48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83頁至第87頁、第122頁至第126頁、第13
1頁至第134頁、第149頁至第152頁、第155頁至第16
1頁、第173頁至第177頁、第183頁至第187頁、第20
9頁至第214頁、偵卷第87頁至第96頁、第114頁至第11
7頁、第163頁至第169頁、第174頁至第175頁),且經證人 陳婉玲 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屬實(見偵卷第142頁至第143頁、第163頁至第169頁),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同意書各1份、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18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
5頁至第6頁、第30頁至第40頁),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又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0包,經送鑑定結果為:送驗檢體外觀均為白色結晶、委驗單位證物編號為竹北000000-0至竹北000000-00、實驗室分析編號為DAA0247至DAA0256,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2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0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0頁至第199頁)。
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問:你之前在準備程序說販賣是賣1000元,利潤100元嗎?)是。500元的話,就約50元,2000元的話,就是200元」、「(問:販賣這些毒品後的錢,用途為何?)用作生活費或是拿去施用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堪認被告販賣毒品,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一節,應可認定。綜上,足認被告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32),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即附表二編號
1),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3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次轉讓禁藥罪共3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減輕事由: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減刑事由: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
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其中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暨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有各該筆錄在卷為憑,本院認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各應依法減輕其刑。
2.刑法第59條之酌減事由:按法院於面對不分犯罪情節如何,概以重刑為法定刑者,於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時,在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以避免過嚴之刑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號解釋意旨參照),亦即法院為避免刑罰過於嚴苛,於情輕法重之情況下,應合目的性裁量而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被告刑度之義務。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資為判斷,且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第3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各人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販賣毒品,戕害國民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其行為雖實屬不該,惟被告經認定販賣毒品次數為32次,對象為8人,且其販賣毒品數量及獲利非鉅,所為均係小額交易,應係毒品交易之下游,其惡性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多所差異,對於他人及國家社會侵害之程度非屬重大,又被告已對自己被訴犯罪之事實自白,態度良好,對於刑事妥速審判法所要求之促進訴訟功能頗有助益,是本院認被告犯罪情節與其所犯法定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之憾,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63號解釋之意旨,並依被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本院審酌再三,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因而認縱處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為3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遞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本應思憑己力經營謀生,竟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欠缺法治觀念,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或轉讓毒品供他人施用,所為販賣毒品、轉讓禁藥行為將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有業務、板模等工作經歷,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2、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合併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係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後所剩餘之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該罪之判決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販賣毒品、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之物,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各該罪之判決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實際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金額,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其餘扣案之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51條第
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販賣部分):
┌─┬───┬────┬────┬──────┬───────────────┐│編│相對人│時間│地點│毒品種類、數│主文、宣告刑及沒收││號││││量及金額││├─┼───┼────┼────┼──────┼───────────────┤│1│ 孫佑諭 │108年7月│新竹市國│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3日凌晨│賓電子遊│1包(2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0時30分│遊藝場1│)3,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樓廁所││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孫佑諭│108年7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7日晚上│北市新生│1包(3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時1分許│街9巷5號│)3,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租屋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孫佑諭│108年8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8日下午│北市新生│1包(4公克│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3││││5時6分許│街9巷5號│)6,000元│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租屋處││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樊貫勛│108年7月│新竹市長│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2日凌晨│安街103│4包(總計4│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3││││0時許│號│公克)5,00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元│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樊貫勛│108年7月│新竹市長│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8日凌晨│安街103│1包(1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0時30分│號、新竹│)2,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凌晨│市○○路││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1時20分│與民主路││,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許│口之麥當││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勞│││├─┼───┼────┼────┼──────┼───────────────┤│6│樊貫勛│108年7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9日晚上│北市新生│1包(1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時50分│街9巷5號│)2,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租屋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樊貫勛│108年7月│新竹市長│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25日晚上│安街103│4包(總計4│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3││││10時44分│號│公克)6,00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許││元│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樊貫勛│108年8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25日下午│北市新生│5包(總計5│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3││││5時13分│街9巷5號│公克)7,000│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許│租屋處│元│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樊貫勛│108年8月│新竹市國│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30日晚上│賓電子遊│1包(1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時22分│藝場│)2,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樊貫勛│108年8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31日晚上│北市新生│1包(1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時43分│街9巷5號│)2,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租屋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樊貫勛│108年9月│新竹市國│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8日晚上│賓電子遊│1包(1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時45分│藝場│)2,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林得勝│108年10│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月2日晚│北市新生│1包(1公克│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上10時8│街9巷5號│)1,500元│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分許│租屋處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王國華│108年7月│新竹市國│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6日中午│賓電子遊│1包(1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時52分│藝場│)2,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王國華│108年8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5日下午4│北市新生│1包(1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時35分許│街9巷5號│)2,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租屋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王國華│108年8月│新竹市湳│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24日晚上│雅街大潤│1包(1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時17分│發門口│)2,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王國華│108年8月│新竹市國│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25日晚上│賓電子遊│1包(1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時8分│藝場│)2,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王國華│108年8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29日晚上│北市新生│1包(1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時4分│街9巷5號│)2,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租屋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閔乾鈞│108年9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22日下午│北市新生│1包(1公克│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時30分│街9巷5號│)1,5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許│租屋處附││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近││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閔乾鈞│108年9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29日晚上│北市新生│1包(3公克│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3││││9時32分│街9巷5號│)5,000元│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許│租屋處附││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近││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涂竣軒│108年7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31日下午│北市新生│1包(0.12公│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時30分│街9巷5號│克)5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許│租屋處││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涂竣軒│108年8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2日晚上6│北市新生│1包(0.3公│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時10分許│街9巷5號│克)5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租屋處││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涂竣軒│108年8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7日晚上6│北市新生│1包(0.3公│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時10分許│街9巷5號│克)1,0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租屋處││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涂竣軒│108年9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6日中午│北市新生│1包(0.3公│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2時許│街9巷5號│克)1,0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租屋處││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涂竣軒│108年9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0日下午│北市新生│1包(0.3公│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時20分│街9巷5號│克)1,0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許│租屋處││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鍾潤林│108年7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6日晚上│北市│1包(0.3公│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時10分││克)5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許│││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鍾潤林│108年8月│新竹市國│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6日下午1│賓電子遊│1包(0.3公│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時34分許│藝場│克)5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鍾潤林│108年8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5日晚上│北市統一│1包(0.3公│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時40分│超商中新│克)5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許│門市││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鍾潤林│108年9月│新竹市國│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6日晚上│賓電子遊│1包(0.3公│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0時34分│藝場│克)5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許│││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鍾潤林│108年9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24日下午│北市統一│1包(0.3公│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時50分│超商中新│克)500元│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許│門市││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彭俊銘│108年7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17日晚上│北市新生│1包(2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時31分│街9巷5號│)3,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租屋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彭俊銘│108年7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31日上午│北市新興│1包(4公克│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3││││11時59分│路328巷│)6,000元│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許│62號住處││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彭俊銘│108年8月│新竹縣竹│甲基安非他命│蕭明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2日上午│北市新興│1包(2公克│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時50分│路328巷│)3,000元│2至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許│62號住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轉讓部分):
┌─┬───┬────┬────┬──────┬───────────────┐│編│相對人│時間│地點│方式│主文、宣告刑及沒收││號││││││├─┼───┼────┼────┼──────┼───────────────┤│1│林得勝│108年10│新竹縣竹│無償轉讓禁藥│蕭明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月4日晚│北市新生│甲基安非他命│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上8時48│街9巷5號│予林得勝施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之物││││分許│租屋處附││,沒收之。│││││近│││└─┴───┴────┴────┴──────┴───────────────┘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拾包│├──┼───────────────────┼───┤│2│電子磅秤│壹台│├──┼───────────────────┼───┤│3│三星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4│鐵盒│壹個│├──┼───────────────────┼───┤│5│吸食器│壹組│├──┼───────────────────┼───┤│6│玻璃球│參顆│├──┼───────────────────┼───┤│7│新臺幣│肆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