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7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7號原告 須家芳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黃景茂 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何嘉福 劉羽 書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兩造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4月15日具狀陳報本院:刻正進行和解協商,合意停止訴訟,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侯志融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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