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江鎮章相對人 江宜玲
江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戶籍謄本、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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