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廖世龍 被告 林志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林志錤被訴過失傷害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黃鴻達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