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告 洪美惠
被告 鄭家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被訴(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郭哲宏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王嘉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告 洪美惠
被告 鄭家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被訴(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郭哲宏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