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宜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宜軒於民國108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2日止累計170,800元正未給付,其中163,302元為本金;6,70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宜軒於民國108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2日止累計62,562元正未給付,其中59,202元為本金;2,56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宜軒於民國107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2日止累計71,243元正未給付,其中67,760元為本金;2,69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黃宜軒於民國108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2日止累計41,367元正未給付,其中39,343元為本金;1,531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69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3302元黃宜軒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9202元黃宜軒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67760元黃宜軒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39343元黃宜軒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