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11號債權人 吳杏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榮熙賴蕙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自民國94年10月2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系爭借
款契約係約定分期至民國94年5月25日起,每期2萬元,分5年攤還。到期日應為民國99年5月25日。按民法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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