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裁減為有期徒刑7月,而其前於97年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4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述本院96年度訴字第754號及97年度訴字第253號二案件,又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8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8月確定,並與前揭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前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8月28日法矯字第0980906763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63號函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