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3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359號

原告 范珈欣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騰儀 律師

被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5月18日簽訂中古汽車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伊以新臺幣(下同)382萬元向被告購買黑色保時捷廠牌之汽車1輛(2022年式、車型: 凱燕 、汽車規格項目如附件所示),被告應於同年月末日前交付上開車輛。伊並已於訂約時給付定金5萬元予被告。嗣被告於交車期限經過後,告知已將上開車輛出賣予第三人,而未如期交車。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系爭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適用民法之規定,而系爭契約因可歸責被告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伊自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以價金為382萬元向被告購買黑色保時捷廠牌之汽車1輛(2022年式、型號凱燕、汽車規格項目如附件所示),被告應於同年月末日前交付上開車輛,而原告已於訂約時給付定金5萬元予被告。嗣被告因將上開車輛出售予第三人,而未能依約交付車輛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兩造之對話紀錄、原告配偶與被告之對話記錄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61至7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第249條第3款固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確保其契約之履行,而交付他方之定金,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祇於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始負加倍返還其所受定金之義務,若給付可能,而僅為遲延給付,即難謂有該條款之適用;又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992號、75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契約就買賣標的物之記載係「甲方(按指被告)所有領牌2022年份型式凱燕廠牌保時捷車壹輛」,至車輛之牌照、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則均未填載。又依據原告提出之上開原告配偶與被告之對話記錄所載,暱稱「 吳申 」之被告向原告告知其欲出售之車輛係「一輛黑車黑內」、「標配,有選五座.90L油箱」及有如附件所示之內裝配備等語,而原告配偶詢問價格後回稱:因為是新車,故不用現場看車等語,足認原告係向被告購買被告所有之2022年份、車型為凱燕、內外顏色均為黑色、有如附件所示之內裝配備及有5人座、90公升油箱選擇配備之保時捷廠牌新車1輛,而被告應於約定時間交付符合上開條件之車輛予原告,顯見系爭契約之買賣標的物並未特定,乃屬種類之債,並無給付不能之情形。至原告主張系爭契約之標的物為具備上開條件之汽車,而保時捷廠牌之汽車縱使車款相同,因選擇配件項目有所不同,故幾乎不存在相同之車輛,是具備上開條件之汽車應屬特定車輛云云,惟兩造約定被告應交付具有上開條件之車輛,乃係就給付物之種類為約定,而該種類之車輛未經特定前,仍屬種類之債,是原告主張,自難可採。依上開說明,被告就上開條件車輛之給付尚屬可能,則其未依約如期給付,乃屬遲延給付,原告自不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