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74號聲?請?人?振鑫城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楊法定代理人?甲○○?住桃園縣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5年4月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5年度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5度除字第6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材得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94年9月30日│?9,500元│YMA0000000││││司 蔡惠枝 │ 楊梅 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