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69號
原告 陳順興
上列原告就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73號被告 蔡佳宏 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規定固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請求之機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1,450元,非被告因犯過失傷害罪所受損害,依法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如仍主張請求機車修理費,應認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機車維修費之追加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冠杰